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监事工作规则
一、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规则。
二、 本社团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三、监事产生办法由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。
四、监事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。
五、本社团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六、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协会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协会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、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;
(三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四) 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五)发现协会工作开展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七、本工作规则经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八、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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